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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四大问题
所属分类:展会知识
来源:中国有机农业网
作者:管理员
更新日期:2015-02-04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为第99届广交会撰文指出。随着我国会展行业的繁荣发展,近些年来。展览会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总体来讲,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以下四大问题。


一、给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带来困难一、缺乏专门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


根据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实践中,权利人向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侵权纠纷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于很难做到展览会期间对侵权纠纷案件结案,而在展会结束后的处理又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只有出于无奈不予受理。如果不受理,权利人可以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案例。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切实得到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保护


目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靠展会主办方所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因此无法明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主办期间的具体职能,而这种规则实际上只是参展方与主办方所达成的一种“契约”由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缺乏与这种“契约”很好衔接。使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展会主办方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有效的配合,特别是由于展览会时间比较短的特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缺失给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切实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执行展会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容易引发争议


展览会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但是由于没有纳入法律途径,作法上相当于主办方与参展商之间的协议。没有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侵权存在更为复杂的因素,就要求参展商承诺遵守主办方制定的规则。一方面,如果参展商违反协议,拒不撤出侵权展品,主办方也无强制力;另一方面,即使主办方的作法有不妥或不合法之处,参展商也不能寻求法律救济。实践中,就有可能发生主办方、参展商、投诉人在现场争议的情况,影响展览会正常的展出秩序。


四、没有区别知识产权的具体法律状况


尽管一些展会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但是没有区分知识产权不同类别的情况。如。国的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这三种专利的授权条件及审批制度不同,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因而权利比较牢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专利权不太稳定,通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后,被控侵权方都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一旦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侵权审理程序一般都要中止,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是否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由于展览会对三种专利侵权投诉的处置未作任何区别,则会出现投诉所依据的专利权本身就是一个无效专利的情况,如果在该专利权的基础上处置被投诉人,显然对被投诉人显失公平。


针对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并于2006年1月10日颁布,2005年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制定工作。3月1日正式实施。至此,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将得到有效的解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也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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