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补贴再生能源电价
所属分类:时政要闻
来源:慧聪电气网
更新日期:2009-07-03
国家发改委与国家电监会昨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二○○八年七至十二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根据通知,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继续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人民币。
同时,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当地省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
而在去年七至八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通知下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八年下半年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至于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山东、新疆等11个地区的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十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八年下半年电费。
通知明确,各地在未经许可下,不得随意挪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而个别省使用附加资金对省内不符合补贴规定的项目进行补贴的,要立即停止并追回补贴资金。此外,各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各区域、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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