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2024年4月19日 星期五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章程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简称中电协),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EEIA。本会是由全国电工产品的制造企业、上下游企业、用户单位、科研设计单位、检测机构及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本领域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职能。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管理,为振兴和发展我国电器工业做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是:www.ceei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强化政策研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调研收集分析国内外行业情况,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行业的统计工作及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推动行业协调发展;

(三)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开展行业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环境创造条件;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委托,承担本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国际标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依法开展团体标准组织制定,提供企业标准化咨询服务;

(五)推进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为政府、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六)收集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发布质量诚信报告,推动和组织会员开展提高产品质量的相关活动,组织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推进实施产品品牌战略;

(七)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督促会员遵守;

(八)推进行业科技创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新产品和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价、技术评审;开展技术咨询;组织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科技创新、质量管理创新和品牌建设;组织申报或推荐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等;

(九)接受政府、法院等相关部门委托,组织行业专家开展产品运行事故、质量分析、故障诊断等咨询服务;

(十)组织搭建行业服务平台,引导会员推进两化融合、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加强行业关键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行业现代技术产业体系的建立;

(十一)开展行业市场准入、产品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产品的价格和税收信息,组织行业内投标、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十二)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与评价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

(十三)开展国内国际交流活动工作,与国内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组织境内外行业技术、产品的交流和展览,为行业、企业开拓市场服务;

(十四)开展行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交流,组织共同维权。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单位会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发生更换代表、名称变更、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本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境内依法注册,从事电工产品的制造企业、上下游企业、科研设计单位、用户单位、检测机构及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本领域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在本领域相关单位工作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五)推荐或提名为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分支机构负责人,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营业执照》及简介;

2.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介。

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行规行约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保持日常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推举为会员代表;

(二)在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四)关心本会工作,办事公正,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51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者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总部领导办公会代理行使其职权。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2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五)可委托副会长行使其有关职权,并组织研究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至少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由本会确定,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正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分支机构资产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章  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投资行为与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1217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共为您搜索到0条新闻

无匹配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