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员
第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单位会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发生更换代表、名称变更、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本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境内依法注册,从事电工产品的制造企业、上下游企业、科研设计单位、用户单位、检测机构及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本领域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在本领域相关单位工作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五)推荐或提名为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分支机构负责人,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营业执照》及简介;
2.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介。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行规行约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保持日常联系。
第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