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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2日 星期五

关于会员

第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单位会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发生更换代表、名称变更、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本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境内依法注册,从事电工产品的制造企业、上下游企业、科研设计单位、用户单位、检测机构及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本领域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在本领域相关单位工作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五)推荐或提名为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分支机构负责人,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营业执照》及简介;

2.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介。

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行规行约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保持日常联系。

第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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